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8-22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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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商洛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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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洛市商务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8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14-2326813 | 监督电话 | 0914-2312203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资格证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3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商洛市商务局 受理时间: 7、8月份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月份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商务部公告第2019年第13号第18项、第19项。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商发[2019]41号)第3条第11款。
无
不收费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填报须知 |
企业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书应为正式文件。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无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无 |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无 |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公司经管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企业自行制定。 |
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真实准确。 |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无特殊说明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